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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出口尼日利亚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0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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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行朋友:   我司于日前认识一尼日利亚客户并签订一个集装箱电池合同出口到尼日利亚拉各斯港。后我司很快收到客户预付款并组织生产。在货物生产完毕后,客户又寄来一种新的电池包装并要求我司按样生产。由于货物已经生产完毕,且该批电池是我司专门为该客户生产的,转售别的客户非常困难,因此拒绝了他改变包装的要求。但是该批货物运到天津港后,在开航日的前一天,船公司要求我司提供一个号码。经我司询问,船公司回复说,凡是出口到尼日利亚拉各斯的货物都需要进口商向尼日利亚政府申请后得到一个号码,出口商再根据这个号码向上海的一家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只有经过检验后,货物才能向尼日利亚出口。   我们赶紧与客户联系,但是不知什么原因,该客户一直很难联系上。昨天好不容易联系上了,客户说对此事不太明白,我们很惊诧。船公司说,从进口商开始申请到检验需要很长时间,我建议客户将此批货物转运到科托努港,客户说要考虑后再答复我。我公司是第一次出口货物到拉各斯港,对一些有关的规定不太了解,也不知道上海检验机构的联系方式。   该批货物目前滞留在天津港,每天产生很多费用。故此求助,望予以指点为盼。   援助建议   我的经验做法   曾经出口尼日利亚一批货物。   客人首先在尼日利亚申请一个COTECNA IO SEQ.NO.   我们凭此联系上海检验:   OM IC/COTECNA-CCIC CISS OPERA-TION CENTRE   电话:021-6417002564171277   传真:021-64176732   该机构传真一份申请表给我们填写。表格中将清楚地显示FOB值,运费,仓库地址等等。   然后该检验机构一般会安排货物所在城市的中国商检公司(CCIC)负责检验。有的时候甚至会到工厂视察。   申请表中有警告字样:不进行检验,不能出货。   检验完毕后,我们得到一个放行编号,该编号将出现在出口单据中。没有这个号码,货物将无法在尼日利亚清关。   目前,贵公司的客人如果不配合,不肯申请这个号码,检验便无法进行。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情况,我们觉得该客人可能以前没有从中国进口货物,不知道这些手续。因为他既然付订金,就是想要货。而这些工作应该在付订金的时候就开始做了。   尼日利亚通讯条件差,所以联系可能比较困难。   建议贵公司与上海检验机构联系,再告诉客人应该如何申请编码。这样,帮助客人迅速得到检验编号。只要得到了编号,剩下的工作就很快了。天津是大港,可能天津的商检公司能得到上海方面授权。(李静)   相关政策   出口尼日利亚须知   □外经贸部西亚非洲司许春   尼日利亚是目前世界上少有的进口程序和手续最为繁杂的国家之一。由于国内许多厂商不太了解尼的有关进口手续,常常造成商检、运输、清关时间过长,延误交货期,费用加大,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尼日利亚现行进口程序和手续如下:   一、进口手续及注意事项   以下是进口商所必须注意和履行的手续:   1.首先,所有拟进口货物到尼的进口商必须通过在尼的任何一家银行申请填制“M”表格,无论其交易金额大小或有无实际支付发生。   2.进口货物上须注明产品名称、产地、规格、制造日期、批号或货号以及生产标准(如:BS、DIN、ISO、IEC、NIS等)。   3.如果是食品饮料类产品、药品、化学品,包装上还应注有效期或货架寿命及其成分。在装船前检验时,其货架寿命不得过半。   4.家用电器(如日光灯、灯泡、电熨斗、电水壶等)须有安全使用性能说明,电源线要注有额定功率。   5.电子产品和设备等产品的包装上应有文字注意事项和操作说明,不可仅有图标说明;同时还需有安全说明和标记,还需附有质量保证书和6个月以上的保修期。   6.微机及其硬软件必须符合2000年标准。   7.植物产品和原料,无论是用于种植、消费,还是工业生产,必须附有出口国的卫生检疫证书,证明该产品业已检验、无病虫害、符合国际有关公约。   8.所有工业产品包括其零配件需有商标牌名和制造商名,并要经尼日利亚标准局依法检验。   9.所提供的数据如与实际不符或有意弄虚作假,会延误清关交货期或没收货物;此外,进口货物上除其他语言外,必须有英文标记和说明,否则予以没收。   10.收货人及其地址不详或过期产品,将被没收销毁。   11.所有进口货物必须附有以下单据及文件:   A.最终发票和价值产地证书,该发票和证书上除了包括原形式发票上的内容外,还必须包含“M”表号码、货物规格品名等以及具体抵达港、船名、装运证明及日期、产地、出口国等有关内容;   B.装箱单、提单、承运人证明、保险单;   C.制造商提供的生产标准证明。   二、“M”表的申填和装船前的商验   1.尼日利亚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除个人物品、二手汽车、易腐品、遗体、疫苗、酵母、报刊杂志等物品外,对所有进口货物在出口地实施法定装船前检验。二手汽车和易腐品虽免验,但仍须填制“M”表。   2.进口商可在任何一家授权的商业银行申填“M”表。该授权行负责将填制好的“M”表转交给指定的驻尼商检代理处。   3.所有移交给商检公司的“M”表和其他跟单上,视是否需经银行汇付外汇,须分别注明“VALID FOR FOREX”(可申请外汇)或“NOT VALID FOR FOREX”(不可申请外汇)的字样。   4.“M”表和形式发票上应有所进口货物的说明及其规格等内容。   5.“M”表一式6份,其中3份交给实施装船前检验的商检代理,进口商开户行、尼日利亚海关和尼国家海运局各1份。   6.“M”表可直接向海外商检代理、尼驻外使领馆、国内银行、尼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等部门索取。   7.在国外填制的“M”表(不可申请外汇)应通过指定的海外商检代理行转递给在尼的授权或进口商的开户银行。   8.除规定免验的商品和财政部要求免验的商品外,其余所有进口物品一律须有商检报告。   三、出口商的义务   1.货物出口商(即:与尼商有进出口合同关系的)应负责联系驻在国授权的商检代理公司,对货物实施商检。至少要在要求商检日期的3天前(工作日)通知商检代理公司。   2.出口商应为商检提供必要的安排和协助,费用自付。如果商检公司到场,货没备好或检验不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口商负担。   3.出口商应向商检代理提供装箱单、最终发票及其他所需文件单据。   四、进口商的义务   1.商检完毕后,进口商应通知出口商在72小时内向商检代理提交最终商业发票,以便出具商检报告。   2.进口商不可过量申报货物,否则将会受到惩处。   五、关税缴纳与清关   1.进口商的开户行或受理其“M”表的银行应按商检报告上的金额负责向其委托人出具银行汇票或支票,再由该进口商向指定授权银行交付。   2.所有进口货物必须附有标明商检证书号码的最终发票、装箱单、相关运输文件以及制造厂商出具的出厂检验分析报告。   3.提单和货物清单上都需注明商检证书号码。   4.有关商检公司应在出口商提供的发票上加注防伪标记。发票上除注有商检证号外还应有货物价值,证明该批货物已进行过商验。   5.经周边国家进口的货物同样须商检。   6.进口商缴纳进口综合服务管理费(CISS),金额为FOB价格的1%;进口货物的价值应按商检时尼中央银行对外公布的平均兑换率估算。   7.进口货物的关税也同样是按照出具商检证时尼中央银行的汇率平均值计征。   8.如果海关与驻外商检公司的关税估价不一致,海关应签发“C101”表通知商检公司。   9.关税和综合管理费(CISS)的征收金额应完全按商检证书上的价值计征。如发现商检证书上的计价不准或有误,先按商检的估价缴税清关,但须授权银行出具保函。此后,海关在征得财政部的同意后可估出差额部分,随后收取差额部分。   10.进口商向授权行缴纳关税并取得该银行出具的收款收据后,方可清关提货。   11.交纳关税的支票必须交到授权银行,交纳的收据上需注明报关单号码。   12.所有授权银行在港口内设有分支机构,以便收缴关税。   13.进口商如能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和程序,海关应在48小时内放行货物。  六、货物到岸复验   1.货运代理商应在货船抵达目的港之前向尼海关、目的港商检代理,必要时还要向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如标准局等),提交所有货物清单。   2.到岸复验由尼海关与口岸有关检验代理行共同执行。复验时,该货物进口商或其代理应到达现场。复检完毕后,其检验结果应由到场实施检验的有关机构共同签字,交由海关具体实施放行。   3.如果是涉及到货物标准或是食品、药品、动植物等货物,还需标准局、食品药品检验管理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局到现场参与检验。   4.所有进口货物目的港复验时,除有关检验机构视具体情况参与外,必须有海关在场。   5.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按以下程序解决:   A.属货物价值的,由海关负责重新估价解决;   B.涉及关税方面的,由关税税则技术委员会解决。   七、尼质量检验及监督机构   下列组织机构负责进口货物的质量复验:   1.尼日利亚标准局:负责抽样检验所进口产品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对制成品和原材料实施依法检验。为便于抽样检验,进口商应在检验前向标准局提供以下文件和单据:   A.复验申请表;   B.提单、装箱单、发票、价值产地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C.进口商公司注册手续的复印件;   D.进口商或其公司总经理的照片;   E.进口商及其清关代理的联系地址和姓名;   F.进口商的委托信;   G.进口商的仓库地址;   H.报关单复印件;   I.进口商签署的保证书,保证在没得到标准局的检测结果或放行通知前,不销售此批货物;   J.在接到上述文件和资料并检验完毕后,标准局可签发货物暂时放行单。   2.植物检验检疫局:进口植物首先应申领进口许可证(FORM A-GRI.46),并取得出口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明,植物检疫人员在接到上述文件并完成检验检疫后,应履行下列义务:   A.如货物经检验无病虫害并符合有关进口要求,予以放行;  B.如货物带有微量病虫害,应先经过必要的灭害处理,然后放行;如病虫害严重,立即封存销毁;   C.如果货物有可能对尼农业构成危害,将货物运回出口国;   D.如果货物属重要的农业食品,如玉米、大米、番茄、胡椒、木薯等,放行前应经过封闭检疫处理。   3.国家食品药品检验管理局(NAFDAC):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用品、瓶装水、化工等产品的进口审批和检验管理。进口商在货物抵达检验前需向该局提交以下文件及拟进口货物的样品:   A.填制好的进口报关单;   B.在NAFDAC注册的证明;   C.产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制造销售证明的原件;   D.产品分析报告;   E.其他有关资料证明,如已经银行向NAFDAC交纳处方费的证明、进口商的仓库地址、进口商保证此货物在未经NAFDAC检验合格并适于人类使用前不予出售;   F.牛奶、鱼类及水产品除须提供上述文件外,还需有产地国有关政府机构出具的放射证明;   G.药品须有:证明进口商本人是药剂师或雇有药剂师的证明;尼药剂师理事会出具的本年度注册及办公场所证明的复印件;该药剂师本年度营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H.如果是化工产品,NAFDAC应出具产品有效证明。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没收其货物并追究法律责任。 国际商报 (20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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