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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发布南通一贸易公司出口侵犯 “INA”、“SKF” 商标权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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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笋岗海关发布关于南通蔓板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INA”、“SKF及图形”商标专用权轴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南通蔓板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安市立发街道迎宾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何利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6998D7J

  南通蔓板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中外运物流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笋岗海关申报出口轴承一批,报关单号:530620210060499135。笋岗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有标有“INA”的轴承100个、标有“SKF”的轴承307个。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38506.6元。
  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认为标有“INA”的轴承100个属于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INA”商标权(备案号:T2019-73845),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SKF公司认为标有“SKF”的轴承307个属于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SKF及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18-69372),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权利人商标鉴定报告及随附材料、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货物入仓单、货物扣仓通知书和出口货物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57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笋岗海关
  2022年5月27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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