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渭滨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瓦房店”轴承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山东烟店轴承市场购进“瓦房店”轴承等14种类型112套,无法提供材料证明该商品属于合法取得。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当事人销售的14种类型112套“瓦房店”轴承系侵权假冒产品,货值金额21127.6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宝鸡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