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子赵某为赚差价,花58万元购入一批普通轴承,用工业药水在轴承表面仿刻国外知名品牌标识,还通过技术手段拓印品牌包装、伪造保养说明书。一番“包装”后,这批“山寨轴承”被他以近9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宁夏大武口某煤机公司——不仅侵犯了品牌方的知识产权,更给企业生产安全埋下了隐患。
大武口某煤机公司发现问题报案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时发现,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案件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依法对赵某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 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不用担责”。为避免赵某逃脱法律制裁,大武口区检察院迅速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行政检察部门核查确认:赵某伪造注册商标专用标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全符合行政违法处罚的条件。 考虑到赵某户籍地在河北,该院先异地征求了河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确保处理方案合规。今年5月,大武口区检察院正式向河北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赵某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近日,河北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检察意见与案件事实,对赵某作出罚款627806.6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赵某已主动全额缴纳了这笔罚款。 “这起案件的办理,是行政检察助力知识产权保护的生动实践。”10月10日,大武口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会继续深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完善跨区域监督联动模式,坚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